天津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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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音乐学院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1/6/8 15:3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院校依法招生,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最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音乐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院代码:10072
  五、学院地址:
  天津音乐学院本院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天津音乐学院南校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四经路交口
  六、学院基本概况:
  天津音乐学院建立于1958年。是在中央音乐学院由天津迁址北京,留下部分师生员工和设备的基础上组建的。五十多年来,天津音乐学院培养了众多的知名作曲家、歌唱家、演奏家和音乐理论家,在国内外有着相当高的知名度。
  学院设音乐学系、作曲系、声乐系、民乐系、管弦系、键盘系、音乐教育系、艺术管理系、现代音乐系、戏剧影视系和舞蹈系;还设有成人教育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音乐研究所、学报编辑部和研究生部。2009年我院新增学前教育、舞蹈学两个专业,现有七个本科专业三十多个专业方向面向国内外招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现在校学生近三千人。附中的生源数量多、质量高,是学院最好的生源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我院教务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我院是教育部认定的31所独立设置院校之一,不做分省计划。我院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还将通过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成绩对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8000-10000元/生、年。住宿标准:1200元/生/学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我院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定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的院校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我院划定的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投档,文、理兼收。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第十条 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制定的控制分数线(外语需达到我院规定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管理方向的部分考生按专业录取,其他考生按专业课总分(总分100分)与文化课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相加所得分数划定录取线。学前教育与表演方向按文化课成绩(总分750分折合成百分制)与专业课成绩相加后从高到低录取。考生兼报志愿均达录取标准,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考生只有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文考通知后才能报考我院,我院不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以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我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请考生参考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相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出,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
  第十九条 我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校租赁。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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