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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异地高考不失为次优选择

2012/9/7 11:46:00 114招生网新疆站 【 】  

  原标题 城市晚报:有条件的异地高考不失为次优选择

  9月6日,教育部长袁贵仁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需要满足家长、学生和城市三项条件。首先家长在当地需有稳定工作、住所、收入并交了各种保险。其次,学生也要符合条件。还有一个条件是城市的发展需要和承载能力。根据这三个条件,各地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异地高考将有条件准入,这一说法的提出并不突兀。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就向媒体透露,异地高考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但异地高考并不意味着完全开放,而是存在“条件准入”:一方面要考虑城市的承载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家长满足在当地工作等条件。如今,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需要满足家长、学生和城市三项条件,可谓是对这一观点的进一步阐述。

  或许,有条件的异地高考会让一些对高考公平翘首以盼的人们感到些许失望。但在现有情况下,有条件的异地高考仍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一方面,由于现在我国的义务教育甚至高中教育,实行的是各省自主制度,所以孩子们接受的教育基础不同,极有可能不能适应异地高考。设定一定的条件,比如要参加某地的高考,必须已经在这个“异地”接受了几年教育,比如初中阶段到高中阶段,或者至少是高中阶段是在“异地”读书的,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参加高考时与当地学生站在同一水平线上。

  另一方面,异地高考对于数千万农民工子女是一场及时雨,但对于现行教育体制来说,则是一场严峻考验。如果实行异地高考,一个必须注意的问题是,会不会有家长因为某些城市高考录取率高,就迁户口到这些城市呢?在这方面,某些权贵阶层显然更容易利用手中的资源达到这一目的,在制造新的不公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劳动力过剩、外来人口超载的压力。因此,实施异地高考,必须有效防止“高考移民”等负效应。

  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说过:“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有条件的异地高考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在国家层面对异地高考的门槛进行指导规划的基础上,各地充分根据自身情况,就开放异地高考出台行之有效的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在用户籍制度保证城市子女的特权相比,就稳定工作、住所、收入、保险设置准入条件,远远强过以户籍论高考。至少,一个包工头和一个泥瓦匠的孩子,不会因为父母经济实力的悬殊和工作地位的差距而面临迥然的命运。

  必须看到,随迁子女升学,仅仅是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转移所遇到的众多问题之一。只有资源与人口、产业布局等一系列指标相匹配,人们才会对自身的发展环境有较高的满意度。异地高考之争的实质在于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经济不发达地区教育条件十分落后,教学质量难以保证。高等教育资源地域分配格局,决定了其与地方利益的依附关系,必须以招生指标的倾斜换取更大的发展支持。就长远来看,国家应努力缩小教育资源的地区差距,同时逐渐趋向于按考生比例分配高校招生名额,从而为异地高考逐渐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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