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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各省市制定是异地高考实施的最大要害

2012/9/3 9:27:00 114招生网新疆站 【 】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获国务院批准。《意见》对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异地高考”政策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2012年年底前出台具体办法。

  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获批,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此举可以方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升学考试,有助于推动城乡和地域间教育平权。

  其实,早在2009年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就对“异地借考”工作做出新的规定。该规定提出,考生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便可申请异地借考。但是规定两地试卷相同,已经将大多数借考生挡在异地借考的门外。同时因申请手续繁杂,处于紧张备考中的借考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这样的“异地借考”因设限门槛过高,被指为是个好看不管用的“花瓶”。

  与09版“异地借考”规定相比,今年出台的异地高考新规取消了许多限制,有了新的突破。其中最大的突破是,凡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身在异地,可与本土考生一视同仁参考,其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均无需“打回老家去”,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处理。不过,此新规将具体办法授权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己制定,这就使新规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同时,规定还将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作为前提,这就很可能导致新规异化,让随迁子女空欢喜一场。

  异地高考虽好,细则须防异化。因城乡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流出地和流入地高考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异地高考的具体办法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己制定,必然会遭遇地域保护主义,随迁子女很有可能遇到细则拦路。比如,规定进城务工人员需在流入地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参保年限,随迁子女需在流入地有连续就学年限等,这些规定如很苛刻,将会把相当多的随迁子女挡在异地高考门外。同时,拿增加本地招生计划作交换,以保障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这对随迁子女显得不公,甚至还会拉大城乡和地区间高考上的差距。

  随迁子女要异地高考之名,更要异地高考之实。允许异地高考本是应有之义,不该被视为一种恩赐,而且允许异地高考只是手段,让流出地考生与流入地考生平权参考,平权录取,才是主要目的。为此,教育部等部门要更进一步,在授权异地高考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己制定之后,要加强监管,只允许其放弃和削减高考特权,不允许其以增加本地招生计划为砝码,乘机为本地考生扩权,导致高考录取比例不降反升。如果是这样,随迁子女只享有异地高考之名,而无法享有其之实,这对他们则显得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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