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广告
您的位置:中国招生网首页 >> 考试政策 >> 详细信息

重庆2012高考考场新规 带手机就算作弊

2012/5/23 11:38:00 114招生网新疆站 【 】  

  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为打击作弊行为,2012年教育部发布了第33号令,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原教育部第18号令)做出修改,并于4月1日生效,今年高考将按新规定执行。

  只要带手机就算作弊

  原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视为作弊。也就是说,考生如果仅是将手机带进考场,只要没开机,就不算作弊。

  新规定: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都将视为作弊。即无论是否开机均构成作弊行为。

  骗取加分以作弊处理

  原规定:在加分资格上弄虚作假没有明确处罚规定。

  新规定:考生在报考资格上弄虚作假以骗取加分,将以作弊行为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停考1~3年处罚,期间不能参加任何国家教育考试。

  专考作弊无高考成绩

  新规定: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雷同卷不限同一考场

  原规定: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要认定为作弊。

  新规定: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答卷都将视为作弊。即考卷出现答案雷同不限于同一考场或同一考点。

院校推荐
欢迎考生家长进入院校推荐查询咨询各类院校,为考生准确填报院校录取志愿作准备
>>更多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广告招商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站点留言 | 行业网联盟

版权所有 © 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114招生网 –新疆招生考试信息网,新疆高考政策,新疆高校推荐,新疆自考成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402  邮编:100029
电话:010-80788512  传真:010-80788512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24748号 技术支持:中国网库[ 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