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冀财会〔2012〕6号)
一、考生在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微机操作台上,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开考场,迟到30分钟内入场参加考试的,系统自动扣除迟到时间。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除准考证、身份证、书写用笔及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免套)以外的所有物品(手机应设置为关闭状态)和资料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三、考生应认真核对准考证、身份证上的身份证号和姓名,并将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准确录入,登录考试系统,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考试。
四、考试过程中如果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或指纹录入问题等异常情况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五、考生应按照考试管理系统的提示进行考试,不得擅自对考试用机进行冷、热启动、复位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
六、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等物品。
七、考生发现试题错误,多题、少题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在机房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饮水要到指定区域。
九、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不得抄录屏幕内容,不得使用移动硬盘(U盘)等存储设备。
十、考试时间以考场服务器倒计时时间为准,考试结束系统自动强制交卷。提前交卷者,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影响考试。考试结束后,考生立即停止计算机操作,不得关闭计算机,经监考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论、逗留。
十一、考生在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但考试时间连续计算。
十二、考试过程中,考场监控摄像头应做到考场全覆盖,任何人不得移动。
十三、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输入错误、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四、因特殊情况(如停电、系统、网络故障)导致考试不能如期进行时,应按照考区通知的时间另行考试。
十五、考生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省财政厅
2012年2月13日发布
版权所有 © 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114招生网 –新疆招生考试信息网,新疆高考政策,新疆高校推荐,新疆自考成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402 邮编:100029
电话:010-80788512 传真:010-80788512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24748号 技术支持:中国网库[
94.2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