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高招录取的日子,一些高考(微博)分数没有达到理想入读学校的学生家长总会顶着较大风险不惜重金找朋友托关系,希望把自己的孩子送到理想的学校就读。江苏徐州一王姓家长就是因为自己女儿高考成绩不理想就托关系花费了10万元钱,然而一拖再拖,女儿并没有如愿进入理想的学校就读。7月8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判决:王某和关系人李某所签原合同无效,双方各承担同等责任,李某返给王某5万元。
2009年7-8月间,王某的女儿高考落榜,看到女儿非常失落,王某十分心疼。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王某结识了李某;李某说他可以帮忙办理某名牌师范学院音乐系的入学手续,但需要10万元经费打点关系。王某为女儿求学心切,当即答应下来。次日,王某带着妻子、女儿和10万元钱找到李某,双方就办理入学一事进行了协商,王某给李某10万元钱,李某出具了收条,上面写着:“收到王某现金100000元,如没收到某名牌师范学院(音乐学)的入学通知书,全额退款。”
之后,王某一家人期盼着女儿的录取通知书,但一直等到10月下旬全国各大院校录取工作全都结束了,王某女儿也没有等到该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后王某多次找李某讨要10万块钱,但李某拒绝返还。
今年5月,王某以李某违约、收钱后并没有给自己女儿办理该学院的入学通知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自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庭上,李某并不否认收到王某10万元钱,但他辩称,自己并没有实际得到这10万元钱。李某说,自己并不认识该名牌师范学院的人,入学之事是通过李某的朋友马某联系的;李某将10万元交给了马某,王某和马某也见过面;王某为了让女儿能够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就业,让马某联系一所有“电动一体化”专业的大学读书;之后,马某将王某的女儿安排进了湖南一所科技学院并办理了入学手续,王某一家人都很满意。李某认为自己在为王某女儿办理入学事宜时王某同意将学校变更为湖南某科技学院,自己并不构成违约。对于李某的这些说法,王某全然否定。
徐州鼓楼区法院法官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但双方均不同意。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能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法律并未赋于任何个人具有招生的权利。王某委托李某办理女儿入某名牌师院事宜时,应该明知李某不具备办理招收大学生入学的资质,李某也没有受任何高校委托从事招生。因此王某给李某10万元钱委托李某办理女儿入学事宜,不仅明显违反了国家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王某应当对自己在委托李某办理女儿入学事宜时主观上存在的明显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还认为李某接收王某10 万元钱的行为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将钱全数交给别人办理王某女儿入学事宜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故李某依法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月8日,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利益平衡的相关原则,作出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王某50000元;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诉讼费575元。宣判后,截至记者发稿双方均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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